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

(二)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登记、通行、停放安全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管理、投诉举报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制度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