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通行号牌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使用期间,应当悬挂临时通行号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