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造成危害交通安全,需要立即清除且经营企业不能立即清除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搬至符合规定的道路停放区域或者临时停放场所,并立即通知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

相关主管部门将非机动车搬至临时停放场所的,应当妥善保管,并告知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车辆。经营企业逾期不来领取车辆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将车辆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