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在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有其他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