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五十元罚款,并收缴拼装、改装装置;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的,处五十元罚款、依法扣留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前款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发现相关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将有关违法生产、销售、维修的经营性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