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