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