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驾驶的管理,建立相关教育培训和激励惩戒制度。相关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相关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因驾驶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一个月内累计达五人次以上的,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一年内累计达两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相关违法行为以及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责令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相关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约谈。
鼓励快递、外卖企业为从业人员统一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用于提供劳务活动的车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