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本市依法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的区域,因市政公用、环卫、再生资源回收、餐厨垃圾收运、送菜、送奶等需要使用人力三轮车的,其总量控制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前款规定的人力三轮车,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式样、标识、颜色、外观尺寸等的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车厢外观和车辆使用性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