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和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