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