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口岸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控烟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