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