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二十四个月内再有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