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派发、赠予行为,并对派发、赠予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