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设置吸烟点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二万元罚款。

吸烟点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