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