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机关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人员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