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审计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二)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三)对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四)对被审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