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