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

(二)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的;

(三)企业进行出售、拍卖等资产重组的;

(四)企业破产、解散的。

未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