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不得对其任命新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