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发现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水环境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