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各相关部门对水质、水量和水污染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及统计数据应当在信息平台上实时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个月份螺河、黄江等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以及公平水库、龙潭水库、青年水库、南告水库、红花地水库、赤沙水库等水体的水质监测结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对主要城镇饮用水水源的取水口水质进行监测。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取水点水质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