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积极推动校园水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增强全社会保护水环境的意识。本市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