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置;

(二)螺河、黄江、乌坎河、赤石河、公平水库、龙潭水库、青年水库、南告水库、红花地水库、赤沙水库等河流和水库的水环境综合整治;

(三)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水环境质量监测及信息发布;

(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