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平水库上游、螺河流域等地区的水环境保护给予生态保护补偿。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