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划编制、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