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落实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农场、林场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