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韩江干流和东溪、西溪、北溪等河道、分支流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二)韩江流域内城镇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

(三)韩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

(四)协调各部门、各县区之间的工作,加强与邻市之间的协调联动;

(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