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韩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等生态保护责任的重点区域给予生态保护补偿。韩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