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韩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韩江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协助执法等工作。韩江流域内各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区域内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韩江流域内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