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韩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