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韩江流域支流的乡村旅游规划,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韩江流域的旅游资源;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韩江流域内乡村旅游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韩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防止旅游活动污染韩江流域水环境。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