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韩江干流和东溪、西溪、北溪等河道、分支流两岸五百米内山体为禁采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内进行采石开矿取土。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禁采区以外韩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集雨范围内采矿场的管理,防止采矿活动污染韩江流域水环境。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