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建设河岸生态景观,应当保持河流及沿岸的自然风貌,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满足河道安全要求。建设河岸生态景观,应当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河岸生态景观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度和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管理。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