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建设河岸生态景观,应当保持河流及沿岸的自然风貌,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满足河道安全要求。

建设河岸生态景观,应当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河岸生态景观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度和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管理。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