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向韩江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编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如实记录水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录及排污情况。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