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城乡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韩江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村庄、居民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韩江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尚未自建配套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