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韩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提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和减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区)人民政府执行。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计划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