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韩江流域的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对无单位认领的排污口予以封堵。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韩江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年度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