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韩江流域的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对无单位认领的排污口予以封堵。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韩江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年度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