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韩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原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流域内其他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