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