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韩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潮州日报社、潮州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韩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参与韩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监督。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