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废弃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