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