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所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予以适当补偿。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改建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的,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