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统的规划与建设,推动城市建成区逐步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流域内各镇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流域内城镇新区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污水配套管网收运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与城镇道路、供水、供电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