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林地征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等方式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第一重山内区域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范围。

禁止在潭江干流、主要支流两岸一公里及水库第一重山范围内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