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水生态健康评估,加强流域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保障水域面积,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维护水生态平衡。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