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流域水质保护实行跨县级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跨县级行政区域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时,应当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水质监测系统,负责日常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和检查工作,定期互通监督管理情况。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